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行为,大力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,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、《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》(GB10631—2013)等法律法规、标准和《承德市禁限放烟花爆竹规定》(承德市人民政府令〔2012〕第2号),按照承德市人民政府政府《关于2018年春节期间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》具体要求,结合我县实际,经县政府同意,2018年春节期间我县继续实施禁限放烟花爆竹,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:
一、限定燃放时间。主城区(包括滦平镇、中兴路街道)可燃放时间为2018年2月15日(除夕)、2月16日(正月初一)全天,2月17日(正月初二)至3月2日(正月十五)每天7时—22时,其他时间全部禁止燃放。市、县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以上预警期间,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。
二、限定燃放区域。本县下列区域为禁放区,禁止燃放烟花爆竹:
(一)全县党政军机关、文物保护单位、医院、养老机构、影剧院、公园、博物馆、图书馆、体育场馆、名胜古迹、旅游景点、学校及公共娱乐场所、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、集贸市场、车站及居民小区、楼房阳台、绿地及其外围200米以内。
(二)全县生产、储存、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、仓库、加油站、桥梁、大型仓库、液化气站及其外围200米以内;电力、广播电视、通信设施周边200米以内;高层建筑25米范围内;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、场所及周边。
(三)华兴路、中兴路、宜兴路、滦阳路等县城主干道两侧。
(四)全县山林、草场等边缘200米以内。
(五)金山岭长城、白草洼森林公园等景区景点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200米以内。
以上区域任何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以上单位、小区物业和产权单位要在其边界设立明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识,必要时派专人监管,对不听劝阻者,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。
三、限定销售单位和销售时间。经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经营点,须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进货,凭经营许可证、临时占道许可证(非占道经营的自然村除外)、营业执照,悬挂规范统一的标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。允许销售时间为2018年1月25日(腊月初九)至2月20日(正月初五)、3月1日(正月十四)、3月2日(正月十五),每日8时-17时(配送时间从2018年1月25日开始至2018年2月14日17时止)。销售期结束后,临时零售网点全部撤除。
四、限定销售和燃放品种。全县范围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箱体绿色字体注明“个人燃放”的除双响、摔炮、擦炮、土火箭、地老鼠等摔炮类、摩擦类以外的C级、D级烟花爆竹;严禁销售和燃放“孔明灯”、未按《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》(GB10631—2013)标准生产及非法生产、销售的烟花爆竹;严禁个人燃放小礼花类、摩擦类、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;严禁无《焰火燃放许可证》的单位和个人燃放礼花弹和装药量在3千克以上的组合烟花等A级产品。
五、严格依法监管。公安、安监、质监、市场监管、城管、环保等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,依法依规查处非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、邮寄烟花爆竹及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。
滦平县人民政府
2018年2月6日